§⒑ 纳税地点
例
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。2000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散装化妆品,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,相关税金10万元,卖方佣金2万元,运抵海关前的运杂保险费18万元。进口设备一套,支付国外货价35万元,运抵前的运杂保险费5万元。化妆品和设备均入库。本月内企业将进口化妆品80%,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,对外批发6000件,取得不含税收入290万元,零售800件,含税销售额51.48万元。(化妆品关税率40%,消费税率30%,设备关税率20%)
计算:
⑴ 进口化妆品关税、消费税、增值税;进口设备关税、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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