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/11/14 | 7-5 税收优惠
类别(税法) | 评论(0) | 阅读(26) | 发表于 15:47

§⒌  税收优惠

一、减免税

㈠  开采原油中,用于加热、修井的原油——免税

㈡  开采生产中,事故、灾害损失,由省、区、市政府根据情况减免税

㈢  规定

⒈  02年4月1日起,铁矿石资源税按标准40%征税

⒉  有色金属按规定减征30%

二、出口应税产品——不免也不退

  进口矿产品、盐,不征资源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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