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/11/19 | 14-1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
类别(税法) | 评论(0) | 阅读(32) | 发表于 00:00

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

暂行条例——94年1月1日施行

84年起——利改税

§⒈ 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

一、纳税人

下列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( AD 

A、私营公司 B、合伙公司 C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、股份制企业

分析:合伙公司交个人所得税

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

二、征税对象

确定一项企业所得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原则是( ACD 

A、合法来源所得

B、含货币性,实物性和知识性所得

C、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

D、包括境内外所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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